網(wǎng)友的疑問:
我在一家公司上班,因為拒絕被公司派往外地工作,而在國慶前夕被老總以種種借口辭退。當時我離開公司索要工資,公司老總說,會打到我的卡里,當時并沒有給我工資的清算單,直到現(xiàn)在還沒有給我,請問我該怎么辦?而我也沒有拿到公司應該給我的相應的工資。我想申請勞動仲裁,請問有多少勝訴的可能!
58同城法律顧問的解答:
在你的問題中,應該這樣一步一步考慮:
首先,我們不知道你是不是與單位有勞動合同,這決定了公司辭退的行為是否合法,那我們要分多種情況來說明:
如果沒有勞動合同,那你與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,仍應受勞動法保護,所以并不是說沒有勞動合同員工的權利就沒有了。公司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你,并給予你一定的經(jīng)濟補償金。
如果你與單位簽訂過勞動合同,但是勞動合同早已到期,沒有續(xù)簽,并且若或就一直這樣工作下來。其實這樣若或與單位仍然是事實勞動關系,但是由于過去存在過勞動合同,因此其關系變得有些不同,可以說更有保障。公司如果要辭退若或,應該至少做到提前三十天通知,并按照若或在這家公司的工作年限計算經(jīng)濟補償金。
如果你與單位有勞動合同并且在合同期內(nèi),那公司的做法就值得思量了。我們看到公司是通過某種借口解除合同的,那這些借口是不是有證據(jù)證明,是不是有公司規(guī)章制度支持需要打個大大的問號。通常公司解除員工必須承擔解除理由的舉證責任,我想如果若或沒有什么瑕疵被公司找到的話,公司完全沒有理由解除他的勞動合同。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,或要求撤消公司的解除決定,或可以要求公司給予經(jīng)濟補償金。
其次,我們來看公司在辦理退工過程中始終拖欠工資應該承擔什么責任。拖欠工資應該及時補發(fā),這個是毫無疑問的,不過除此之外還有其他補償?!哆`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(jīng)濟補償辦法》第三條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,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,除在規(guī)定的時間內(nèi)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,還需加發(fā)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(jīng)濟補償金。”也就是說除了可以拿到拖欠的工資外,你可以得到額外的補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