病休10個月女工被除名狀告單位勝訴補發(fā)工資
作為一名受聘員工,你是否因害怕失去工作,有病也不敢請假就醫(yī)?如果你被用人單位無故除名,是否想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?
女職工病休10個月被除名
1993年年底,忻某因工作變動,調入蘭州某公司工作。4年后,忻某所在的單位進行改制,由原來的國有制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(yè),忻某的國有身份被改為聘用制工人。
2003年8月,50余歲的忻某因身患疾病,向公司申請休病假10個月。不料,在她休假還剩下一天時,公司突然召集職工大會,并下達文件決定將忻某開除。次日,忻某到單位報到時獲知被除名一事后找到單位領導詢問理由,領導告訴她說,因她在單位只有9年多的工齡,所以她只有9個月的醫(yī)療期,她被除名是全體職工大會的決定。無奈之余,忻某向城關區(qū)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。
經審理,城關區(qū)仲裁委下達裁決:蘭州某公司恢復忻某的勞動關系。
單位不服仲裁上訴法院
在訴訟過程中,蘭州某公司表示,忻某在單位只有9年多的工齡,所以只有9個月的醫(yī)療期,已超過醫(yī)療期的部分應予以開除。忻某則認為自己是因病休假期間被開除,違反了勞動法規(guī)定。
法院經過審理后,判決蘭州某公司恢復忻某的勞動關系。根據勞動法,員工因疾病休假期間享受醫(yī)療期的保護,不能因此而被開除。公司開除忻某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的規(guī)定,故判決恢復其勞動關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