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、維護各自權利的法律依據。然而,一些勞動者因對法律了解不多,又急于就職,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固定格式合同的簽訂 中,對“生死合同”等侵犯其合法權益約定不得不“被簽訂”。一旦出現(xiàn)糾紛,用人單位會以“有約在先”為由拒絕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。這些“約定在先”是否有 效?下面的案例給我們以警示與解答。
一、簽了“生死合同”,出事故可概不負責?
案例:
劉大軍系某個體山石廠合同工。2010年11月初入廠時,雙方所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約定:“員工發(fā)生事故傷死亡的,廠方一次性補償3萬元;受傷的一概不 管”。見先前的員工都是如此簽訂合同,劉大軍只好隨大流簽了合同。2012年1月15日,劉大軍在清理石廠上方土坡時忽然遇到塌方,腰部嚴重受傷,住院治 療2個月就花費醫(yī)療費37000余元,并已喪失部分勞動能力。事后,石廠老板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經寫明“受傷廠方概不負責”為由,不同意對劉大軍賠 償。
點評:
當下,有的用人單位利用從業(yè)人員急于就業(yè)的心理,不依法與其簽訂規(guī)范的勞動合同,要求“工傷自理”。這種“生死合同”,以貌似“合法”的形式,把生產經營 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推得一千二凈,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?!秳趧雍贤ā返诙鶙l(二)項規(guī)定: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、排除勞動者權利 的,勞動合同無效?!栋踩a法》第44條第二款也明確規(guī)定:“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(yè)人員訂立協(xié)議,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(yè)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 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。”
本案,因山石廠與劉大軍所簽訂的合同該項內容與上述法律強制性規(guī)定相違背而無效,劉在軍是在工作時間、工作崗位受傷,無論山石廠是否為劉大軍繳納工傷保險,都不影響劉大軍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。
二、合同有約定,違規(guī)操作受傷單位就可不擔責?
案例:
李先生是某酒店廚師,與單位簽訂合同時,酒店提供的格式條款合同中約定:“凡員工操作不當或違章操作受到事故傷害,酒店概不負責。”2012年2月15日 李先生在使用新式壓面機時,違規(guī)操作造成右手血管神經肌腱損傷,鑒定為10級傷殘花費醫(yī)療費18000余元。事后,單位認為李先生的傷害完全是自己違規(guī)操 作造成的,他自己應對其違規(guī)后果承擔責任。合同有約定,違規(guī)操作受傷單位就可以不擔責嗎?
點評:
對于員工因違規(guī)受傷用人單位是否擔責(屬于工傷),可分為過失違章和“蓄意違章”二種情形?!秳趧雍蜕鐣U喜筷P于解釋“蓄意違章”的復函》指出“蓄意違 章”,是專指十分惡劣的、有主觀愿望和目的的行為,對此種違章行為,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(不能享受工傷待遇)。本案并沒有證據證明李先生是“蓄意違章”, 其所受傷害符合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”之情形,用人單位應當按工傷待遇承擔賠償責任。
三、勞動者與單位達成協(xié)議賠償后,就不能反悔?
案例:
某快遞公司職員齊某在工作期間,因工作事務與同事發(fā)生糾紛并被打傷。按照公司的制度的規(guī)定,公司解除了與打架雙方的勞動關系。同時,公司還與齊某就其傷害 賠償問題簽訂協(xié)議書一份,內容是:經雙方協(xié)商,公司一次性支付給齊某8000元受傷損失費,雙方自愿解除勞動合同后,不再有任何關系。1個月后,齊某因傷 情加重找到公司,以自己是在工作期間被打傷應屬工傷,要求單位做工傷鑒定并按工傷標準賠償損失。公司認為,既然當初雙簽訂了賠償協(xié)議,應按照協(xié)議辦……
點評:
如果齊某是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”,應屬于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的工傷性質,齊某依法應享受工傷待遇。此種情形 下,無論公司與齊所簽訂的賠償協(xié)議是否是雙方真實意圖的表達,是否公平,都會因該協(xié)議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(guī)定而無效。那么,齊某的反悔行為會得到法律支持 的,公司應依法按照工傷情況來對待。同時,還應值得注意的是,在勞動者因工受傷治療期間,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。
四、率簽合同后,辭職毀約就得交違約金?
案例:
小丹在大學畢業(yè)前的一次人才招聘會上,見某房地產公司的招聘條件優(yōu)厚:月薪3000元以上;公司提供三餐和住處,小丹立馬將自己的簡歷送上。公司一位副總 經理與她交談后很滿意,并希望她能當場簽下合同。想到初次找工作就如此順當,小丹當場簽約??缮习嗪蟛虐l(fā)現(xiàn),工資是與銷售額的績效相掛鉤,住處是4人一大 間集體宿舍,三餐質量差收費高。小丹在3個月試用期內提出辭職,公司卻拿出聘用期為3年的勞動合同說,合同上寫的是“聘期3年,如毀約需交納每年5000 元違約金。也就是說,如果小丹要求解除合同,必須向公司交納1.4萬元違約金。
點評:
公司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,小丹完全可依法定程序提出辭職?!秳趧雍贤ā返诙鍡l規(guī)定: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(guī)定的情形外,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 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。而第二十二條、二十三條只是對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,并約定服務期,勞動者違反競業(yè)限制約定的兩種情況下,可約 定違約金。”如果小丹想隨時辭職,一是與公司協(xié)商;二是依照該法第三十七條規(guī)定: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,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
五、合同工資與實際不符,需以合同為準?
案例:
劉先生在一家印染公司工作6年,最近公司廠址搬遷遠郊,他以上班不方便為由提出辭職。公司同意后在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(xù)時,雙方在6個月工資補償數額上發(fā) 生分歧。勞動仲裁審理中,公司主張按勞動合同記載的2800元月工資標準支付,而劉先生認為,該份勞動合同是公司事后在僅有雙方簽字蓋章的空白勞動合同上 補填內容,且公司一直未將勞動合同原件交自己一份保留。并提交了銀行打卡記錄證明真實的工資收入為每月3800元的證據。最終,仲裁法庭采信了劉先生提交 的相關證據,裁定印染公司按每月3800元標準支付補償金。
點評:
勞動合同關于勞動者月工資的約定是有力的憑證,但不是唯一證據。當合同工資與實際所發(fā)工資數額不符時,應根據客觀真實情況來綜合確定,以實為準?!秳趧雍?同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七條也規(guī)定: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(guī)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,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、津貼和補貼等 貨幣性收入。而本案劉先生實際每月應得工資為3800元,所以,仲裁部門的認定是公平公正、有法律依據的。當然,本案也從一個側面提示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 同時,應謹慎從事,切莫隨意在空白合同上簽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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